摘要:对中国馆藏文物NFT产品法规规定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文物数字化开发利用和NFT政策要求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2022中国馆藏文物NFT产品发行合规报告-正文
第一部分 馆藏文物NFT产品发行相关法规政策
馆藏文物NFT产品法规规定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文物数字化开发利用和NFT政策要求等几个方面。
一、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名称 | 发布主体 | 发布时间 | 时效性 |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2.11.19首次发布,2017.11.14最新修订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2003.05.18首次发布 2007.10.07最新修订 | 现行有效 | |
国家文物局 | 1981.05.23发布 1981.05.23生效 | 现行有效 | |
国家文物局 | 1991.10.30发布 1991.10.30生效 | 现行有效 | |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5] | 国家文物局 | 2001.01.01发布 2016.06.02废止 | 已废止 |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6] | 国家文物局 | 2011.01.20发布 2011.01.20生效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 2021.03.11发布 2011.03.11生效 | 现行有效 |
二、文物数字化开发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名称 | 发布主体 | 发布时间 | 时效性 | 相关内容 |
国务院 | 2016.03.04发布 2016.03.04生效 | 现行有效 | 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2018.10.18 | 现行有效 |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 | |
国家文物局 | 2019.05.09发布 2019.05.09生效 | 现行有效 | 馆藏资源著作权是指博物馆馆藏资源构成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属于馆藏资源的作品,该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拥有对其处置权而获得的著作权;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 | |
文化和旅游部 | 2020.11.18发布 2020.11.18生效 | 现行有效 | 支持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成果转化。支持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在文化产业领域的集成应用和创新,建设一批文化产业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间技术要素流动,鼓励通过许可、转让、入股等方式推动技术要素向中小微企业转移。 |
三、NFT相关监管政策指引
名称 | 发布主体 | 发布时间 | 时效性 |
《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12] |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术学院、央视动漫集团、湖南省博物馆、蚂蚁集团、京东科技、腾讯云等机构 | 2021.10.31 | 现行有效 |
上海博物馆、南京博物馆、江苏省文旅厅等全国50家博物馆、高校的60名馆长、学者 | 2022.03.26 |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 中国银行业协会 , 中国证券业协会 | 2022.04.13发布 2022.04.13生效 | 现行有效 | |
国家文物局 | 2022.04.13 |
四、馆藏文物NFT产品发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分析
(一)文物保护法规政策分析
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立足于文物保护,强调对文物的开发利用需在不损坏文物的基础上进行。
当前法律并未对文物进行拍摄、3D化使用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关于文物照片的拍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另外《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亦重点强调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以及拍摄、复制、拓印等行为不得破坏、损毁文物。此类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文物照片、复印件及数字字化形式作品是否应按照文物标准进行保护,目前法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
(二)馆藏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法规政策分析
国务院、国家文物局以及各部委文件鼓励对文物开发和利用进行创新,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鼓励博物馆利用数字化手段盘活博物馆藏品资源。
《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对馆藏资源的著作权进行了定义:“馆藏资源著作权是指博物馆馆藏资源构成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属于馆藏资源的作品,该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拥有对其处置权而获得的著作权;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该指引明确,博物馆对馆藏资源进行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属于二次创作,并对二次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NFT相关政策分析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简称《倡议》)
关于如何看待NFT产品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的上述《倡议》认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并提到”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具有“正面作用”。
一般认为,包括 NFT产品至少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其权利内容可设计,数字资产可大大扩展物的使用效益,二是其交易记录不可篡改,使得数字资产安全性取得了去中心化存储的不可篡改特性,三是可确权和自动执行,通过数字化加密技术确权,通过去中心化应用自动执行。
NFT产品是基于数字编码且能被电子传输的产品,其表现形式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片、录音等,符合《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16](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DEPA)模块三中于数字产品digital product的特征。
NFT产品是数字内容的外在形式。与传统数字产品相比,NFT产品功能特点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确权,即能够对用户形成的数字内容进行有效确权并交易;二是再创作,即能够更好地促进数字内容的改编和再创作,同时维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协作,即能够更有效促进各参与方的分工协作。
对于有价值的版权作品是否可以竞价交易
《倡议》呼吁,“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
作为早期的NFT,CryptoPunks的持有者并不拥有作品相应的知识产权。Token作为一种令牌/凭证,类似于一种许可证,允许持有人将NFT产品用于 "个人、非商业用途"。
通常而言,NFT产品是将元数据或原创作品所指向的数字内容特定化,并不提供相应的基础版权相应权利。每个NFT产品都有特定的序列号或 "数字指纹"(哈希)而无法复制,它只相当于一个副本,版权将保留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那里。
但是在创建NFT产品时,也可以赋予NFT产品的版权授权许可。通过创建NFT协议,可以约定在出售NFT产品时相应产品所有权包括版权。即NFT创作者(同时拥有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可以将其版权转让给NFT买家或者作出特定的授权许可。而且这种许可并不仅限于版权,一些NFT商标产品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品牌通过发行NFT产品扩大自己的影响,并通过这种方式探索创新其在区块链上的业务模式。
另外《倡议》未提到竞价拍卖,但是明确提到”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能否就同一作品发行多份NFT产品
《倡议》在“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具体提到,“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当NFT产品发行符合金融产品特征时,监管机构将会要求其应遵循现有的相关监管规定,在这个方面,境内外监管机构是一致的。当然,境外各司法管辖区会在判定是否构成证券发行融资具有一些差异性。一旦被认定构成证券发行,NFT产品发行将会受到证券部门的监管,在发行交易方面将会受限。目前确实存在有些发行方将NFT进行细分,即将一个NFT分割为许多部分,允许多个投资者购买其中的一部分,此类NFT很大可能属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在美国,已经有此类细分NFT并发行给个人的NFT艺术品发行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备案并受其监管。
能否锚定黄金发行NFT产品
《倡议》要求“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实际上,金融产品的发行必然会要求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来操作。而基于金融资产的发行,属于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或其衍生品,用户或消费者此时所承担的风险实际上是金融产品的风险。因此,如果锚定包括贵金属在内的金融资产而发行NFT产品,那么此时NFT产品就已经具有金融产品的特征了。
NFT平台如何配合反洗钱
《倡议》要求“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无论境内还是境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要求都是一致的,都会要求对相关交易主体进行身份资料和一定级别的KYC(Know Your Customer)审查,并保留相关交易记录。当然在具体如何KYC和保留交易记录以及具体保留多长时间,可能各地区要求会有不同。其实在传统艺术品领域,洗钱活动也并不鲜见,因此NFT产品发行交易中进行实名认证、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措施。
根据2022年4月13日媒体披露的消息,该座谈会中要求在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要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统筹有力的管理制度,牢牢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确保文物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选择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收藏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远离因盲目炒作产生的风险。
国家文物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中,明确了对文物数字藏品的态度。文物数字藏品需要:1. 坚持公益属性;2.在创建文物数字藏品时,需获得正规授权;3.鼓励对文物资源进行创新创作,不应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4.在发售数字藏品时,要保证文物的信息安全,5.要规避数字藏品的炒作风险。
第二部分 当前业界馆藏文物NFT产品发行模式
蚂蚁、腾讯、视觉中国等很多平台都推出相关产品,如鲸探(原名蚂蚁链粉丝粒)、幻核、元视觉等。
一、部分平台发行馆藏文物NFT产品情况[17]
平台名称 | 授权方 | 底层链 |
鲸探 | 秦岭博物馆、西安博物馆、四川博物馆等 | 蚂蚁链 |
幻核 | 西安博物馆、法门寺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等 | 至信链 |
元视觉(视觉中国) | 三星堆博物馆、敦煌博物馆等 | 长安链 |
Hi元宇宙(博骏) | 法门寺博物馆、广州东方博物馆、新乡博物馆 | 骏途链 |
麦塔 | 敦煌博物院 | 以太坊 |
千寻数藏 |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 BSN联盟链 |
秦储 | 杨家将历史博物馆、龙泉寺博物馆等 | —— |
(一)鲸探
鲸探明确聚焦传统文化相关IP,于2021年10月21日推出重点针对文博领域的“宝藏计划”[18],目前共有湖北省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河南博物院等24家文博单位参与其中,并发行了源自馆藏的文创数字藏品。
据鲸探称,目前鲸探平台上数字藏品主要来自传统文化相关IP,占比达到70%[19]。此前,蚂蚁集团在IP版权领域发起宝藏计划,旨在用技术让更多优秀传统文化IP试水数字化新趋势。此前,已有博物馆、非遗、书法艺术等经典传统文化IP发行了相关数字藏品,成为鲸探的一大特色。
鲸探目前已经开展合作,并在自身平台上发售数字藏品的博物馆有[20]:
中国国家博物馆 | http://www.chnmuseum.cn |
中国美术馆文创中心 | http://www.namoc.org |
北京故宫博物馆 | https://www.dpm.org.cn/Home.html |
首都博物馆 | https://www.capitalmuseum.org.cn |
贵州省博物馆 | http://www.gzmuseum.com |
四川博物馆 | http://www.scmuseum.cn |
山西博物馆 | http://www.shanximuseum.com/sx/index/index.html |
甘肃博物馆 | http://www.gansumuseum.com |
河北博物馆 | https://www.hebeimuseum.org.cn |
河南博物馆 | http://www.chnmus.net |
安徽博物院 | https://www.ahm.cn |
湖南省博物馆 | http://www.hnmuseum.com |
湖北省博物馆 | http://www.hbww.org |
厦门市博物馆 | http://www.xmmuseum.com |
西安博物馆 | https://www.xabwy.com |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 http://www.bmy.com.cn |
保利艺术博物馆 | http://www.polyartmuseum.com |
鲸探目前已经发售的数字藏品如下:
宝藏计划001[21]:
藏品内容 | 创作者 | 发行方 |
云鹿 | 陈超(参考湖南省博物馆二创) | 湖南金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永川龙、马门溪龙、沱江龙、小盗龙 | 赵闯 | 北京益鸟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老少年、葫芦、寿桃图、神仙福寿图、桃花、展开金孔雀、双鹤、桃花双燕、 | 中国美术馆文创中心 | 上海旭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越王宝剑 | 广州胜维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博物馆授权监制 | 湖北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宫廷瑞兽-龙、宫廷瑞兽-凤、麒麟献瑞 | 北京故宫宫廷文化 | 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飞龙乘云 | 吴代杰 湖南省博物馆文物二创 | 湖南金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幻想博物馆-秦 虎猫俑 | GGAC艺术家-郑豪杰 | GGAC |
击鼓说唱陶俑 | 国博衍艺(中国国家博物馆子公司) | 北京故宫宫廷文化 |
鲸探宝藏计划002期,与山西博物馆、安徽博物馆、河南博物馆等多家博物馆[22]:
鲸探宝藏计划002期 | 与多家博物馆精选十五件生肖藏品制作为数字藏品,以3D形式展现,每款藏品发行10000份,定价19.9元人民币 | |
藏品内容 | 创作者 | 发行方 |
兔尊 | 山西博物馆晋观文创 | 湖南无远弗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龙虎纹四环铜鼓座 | 安徽博物院 | 安徽博物院 |
人首蛇身玉饰 | 河南博物院社会服务部 | 河南博物院社会服务部 |
铜奔马 | 甘肃省博物馆 | 苏州和云观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卧式羊形铜灯 | 青海省博物馆 | 苏州南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花形悬猿铜钩 | 河北博物院 | 北京谜漫知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碧玉天鸡尊 | 北京首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首都博物馆授权方) | 上海跨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东汉陶狗 | 四川博物院 | 苏州和云观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豕形铜尊 | 湖南省博物馆湘博创艺 | 湖南无远弗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唐十二代鼠首俑 | 西安博物馆 | 西安花生粒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亚长牛尊 | 殷墟博物馆 | 雷鹿(杭州)文创有限公司 |
圆明园虎首铜像 |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艺术博物馆) |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四虎铜镈 | 湖南省博物馆湘博创艺 | 湖南无远弗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错金银铜虎噬鹿屏风座 | 河北博物馆 | 北京谜漫知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立虎辫索纹耳铜釜 | 杭州鲜活万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博物馆授权) | 杭州鲜活万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单独发售 | ||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青铜之冠-铜马车 |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文化产业总公司 10000份/单价29.9元/3D制作 | 北京华夏言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海上花园博物馆系列 | 10000份/单价19.9元/3D制作 | |
清乾隆-青白玉如意 | 上海抖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市博物馆监制) | 上海抖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清-雕玉立鹤 | 上海抖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市博物馆监制) | 上海抖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明白玉双龙带钩 | 上海抖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市博物馆监制) | 上海抖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二)幻核
北京市文物局和腾讯联合发起“数字中轴,点亮文明——北京中轴线申遗‘数字中轴’启动仪式”, 宣布“云上中轴”小程序正式上线,5个小时内就有50多万用户参与其中的“北京中轴线,申遗有我”创意互动,成为北京中轴线申遗助力人;活动发布了北京中轴线申遗的首个数字形象“北京雨燕”,发行首批北京中轴线纪念版数字藏品9999件,仅一小时就被用户领取完毕。[23]
鹤禧觉色为故宫博物院授权合作的故宫彩妆品牌,致力于以“色彩”为线索,探索中国故宫传统美学于现代生活中的意境与表达,根植于传统文化,通过产品独特的色彩、图案去阐释传统文化,力求呈现出一种美好的存在和意识的共鸣。幻核携手鹤禧觉色,共同打造数字洞萧藏品,提取「鹤禧觉色牡丹口红」上的传统色彩与牡丹纹饰,以数字艺术诠释东方美学的高贵优雅。该数字藏品需要于官方小程序购买「鹤禧觉色口红」后,即可同时获得实物口红产品及对应数字洞萧藏品。[24]
(三)元视觉
项目 | 名称 | 合作博物馆名称 | 发行方 | 发行方式 | 双方合作方式 | 市场反响 |
敦煌二期 《观音经变》 《普贤变》 《弥勒经变援·说法佛》 | 《丝路明珠·国潮敦煌》艺术品发售 | 敦煌博物馆 | 元视觉艺术网 | 定额发售 2000份*3款 | 作品独家授权 | 上线后短时售罄 |
三星堆 (二创) | “文物赋新” |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 元视觉艺术网 | 定额发售 3000份*2款 | 作品独家授权 | 上线后短时售罄 |
敦煌一期(二创) | 《丝路明珠·国潮敦煌》 | 敦煌博物馆 | 元视觉艺术网 | 定额发售 5000份*4款 | 作品独家授权 | 上线后短时售罄 |
[25]
二、目前馆藏文物NFT产品的形式
(一)基于博物馆馆藏文物外形1:1进行建模,以3D形式呈现(如:宝藏计划第二期的兔尊、龙虎纹四环铜鼓座等)。
(二)基于博物馆馆藏文物授权,进行二次创作发行(如:宝藏计划第一期数字藏品云鹿、麒麟献瑞、有凤来仪等)。
(三)基于馆藏国画,进行数字化,以图片形式呈现(如宝藏计划第一期数字藏品葫芦、老少年等)。
(四)没有利用博物馆文物资源,完全独创进行创作,最终设计成品与博物馆馆藏文物风格类似,以3D形式呈现(如,幻想博物馆-秦-虎猫俑等)。
(五)与博物馆等文创作品结合,赋能文创作品(如:鲸探【鹤禧觉色】数字洞萧-数字藏品)。
三、博物馆在馆藏文物NFT产品发行中承担的角色
目前从具体操作来看,一般有三种业务模式。
(一)博物馆仅作为授权方。创作和发行均委托第三方机构。如鲸探中厦门市博物馆授权的海上花园博物馆系列,厦门市博物馆仅作为监制方,创作和发行均委托上海抖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二)博物馆作为创作方,发行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如鲸探宝藏计划第二期中的青海博物馆、河北博物馆、西安博物馆等。
(三)博物馆同时作为创作方和发行方。如鲸探宝藏计划第二期中的安徽博物院、河南博物院、保利艺术博物馆等。
第三部分 业务操作法律建议
基于我们服务实践经验,就馆藏文物NFT产品业务操作提出若干建议。
一、谨慎审查NFT产品权利和相关约定
(一)明确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权利
博物馆馆藏的大部分藏品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博物馆作为代为保管、收藏的专门机构,对于这些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享有开发、利用的权能。但是博物馆有部分藏品,如一些近现代的名人书信、字画等,仍处于保护期。对于这些文物来讲,博物馆对其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均需取得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的许可。
在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诉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侵害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一案中[26],虽然著作权人董希文创作的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收藏于中国革命博物馆,但是并未将油画著作权转让,中国革命博物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无权擅自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复制该油画并发行、销售。
博物馆在进行馆藏文物价值开发前,应当首先对馆内文物登记造册,判定哪些文物构成作品,进而判断哪些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哪些尚处于著作权法保护期内,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以免在实际的开发利用中产生争议。
由于博物馆在创建文物NFT产品中扮演的角色并不一致,博物馆相应的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如博物馆仅作为授权方,授权第三方对数字藏品进行创作和发行时,需要明确约定博物馆的授权范围以及对创作后的数字藏品的著作权、所有权。如博物馆作为数字藏品的创作方,那么该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问题就相对清晰。
(二)明确合作中产生的馆藏文物数字化成果著作权归属
博物馆的数字化以及文化授权,都需将实体的文物进行数字化复制,无论是摄影还是摄像,都可能会形成新的作品(摄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者制品(录音录像制品)。博物馆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对文物进行数字化,即博物馆自行制作,或者委托外部机构。
如果博物馆的组成部门或者博物馆员工承担数字化的工作,则有可能产生“职务作品”还是“个人创作作品”的争议;如果外部机构实施数字化,则涉及委托创作成果的归属问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博物馆数字化并不仅仅是指运用数字技术对实体文物进行复制,形成单独的数字作品或者制品,将作品或者制品进行汇编,还有可能形成汇编作品;开发专门用以展现这些文物的软件,还有可能形成计算机软件产品,如移动互联网端的应用程序。
总而言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数字化,无论形成什么类型的作品,如果希望控制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则一定要事先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劳动合同、工作说明、规章制度等文件,对成果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在与博物馆合作前,就应对博物馆的馆藏文物的属性进行明确,避免出现对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藏品进行开发后产生的版权纠纷。
(三)应获得博物馆及相关其他著作权利人的授权
在创建文物NFT产品时,建议平台对已经形成数字化作品的文物,联系馆藏原件的博物馆或相关数字化作品权利人获取数字化作品的授权。
实践中,国内各博物馆大多也提供影像授权的联系渠道,例如:
故宫博物院在其官网提供了明确的音像资料授权服务的联系方式和申请表(https://www.dpm.org.cn/bottom/apply_image)。
敦煌IP授权中心:http://www.dhbwg.com.cn
若发行方希望开发新的数字化作品(例如3D扫描、动态化等),则需要另行取得馆藏博物馆改编的同意。
(四)应确保博物馆授权的排他性或进行妥善约定
在幻核【法门寺博物馆鎏金双娥团花纹银香囊】数字藏品;因版权方法门寺博物馆疏忽将同一文物重复授权Hi 元宇宙和鲸探两个平台发行数字藏品[27]。就此事件,幻核发病声明:1.幻核为合法合规发行方,拥有发行、售卖、展示、宣传推广的全部合法权利;2.为保证用户权益,确保数字藏品的稀缺性和收藏属性,下架所有相关数字藏品。该事件中,因版权方重复授权,导致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被迫下架。
在创建文物NFT产品时,建议在取得博物馆授权时时,明确博物馆授权的排他,或进行妥善约定,避免出现重复授权导致发行的文物NFT产品存在瑕疵的情况。
二、鼓励支持NFT产品创新创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中提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
原有各平台发行的文物数字藏品主要形式为对文物进行3D建模或扫描,力求以真实形态还原文物原貌。座谈会中指出,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进行发售,或引发业界发行形态的改变。建议后续平台发行文物数字藏品时,避免采取单纯的复现手法,可以在博物馆授权权限内对文物NFT产品进行二次创作。
三、合理界定NFT产品持有人权益
目前主流平台的文物NFT产品的购买权益主要为并不包含知识产权,购买者仅为基于文物NFT行使展示、学习、欣赏、收藏。但境内外均开始出现一些包含知识产权的NFT产品。
在发行此类产品时,为了给创作者合理的激励、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合理界定NFT产品持有人的权益。发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发行人权益条款声明,并适当结合技术措施来确定。声明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其一,产品发行数量,如果数量未定则应明确数量发行规则。
其二,产品持有人获得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转让还是许可。如果是许可,对产品持有人是否有再许可限制。
其三,权利内容,可根据个性化要求确定,可选择部分,可将其中一些内容细化,具体由应用场景决定。大致内容框架可以包括:(i)仅供个人持有欣赏展示相应的权利;(ii)供个人、非商业用途相应的权利;(iii)供商业用途的权利;(iv)供作品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
其四,NFT产品流通时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具体影响。
四、明确NFT产品侵权违规处置预案
建议平台制定完善的侵权处理制度和违规处置预案,对侵权作品及时采取措施。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28]中,法院认为,因NFT数字作品交易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NFT数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 故可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任何数字作品的信息一旦上链,将不可篡改地记载和存储在区块链上,但由于目前大多数NFT数字作品,只有Token是在区块链,其元数据仍然是保存在发行者或平台服务器中,因此法院所称的“在区块链上断开”可能是要求对NFT所指向的内容与相应服务器中所保存的数字内容断开指向,在数字内容保存在链下的情况下这种技术操作是可能实现的。同时还将地址打入黑洞,即把原Token也进行“销毁”操作。
引用数据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威科先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威科先行
[3] 国家文物局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威科先行
[4]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影视、照片拍摄管理工作的通知——威科先行
[5]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威科先行
[6]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威科先行
[7]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威科先行
[8]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网
[9]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国政府网
[10] 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国政府网
[11]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政府网
[12]《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蚂蚁链官网
[13]《关于博物馆积极参与建构元宇宙的倡议》-中国一大纪念馆官方微信
[1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
[15] 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国家文物局官网
[16]《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
[17]数据来自各平台官网或APP内容
[18]来自鲸探APP收集整理
[20]来自鲸探APP及互联网收集整理
[21]自鲸探APP收集整理
[22]自鲸探APP收集整理
[23]助推中轴线申遗保护北京市文物局与腾讯达成战略合作-国家文物局官网
[24]自幻核APP收集整理
[25]数据来源于视觉中国提供
[26](2002)二中民初字第690号
[27]幻核和Hi元宇宙同时下架“撞车”藏品 怎么办?——金色财经
[28]用户发布侵权NFT作品,“元宇宙”平台要担责吗?法院判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